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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流程及注意事项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20次举报

庭前会议,是指在公诉案件开庭以前,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庭审效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现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雏形。

一、庭前会议的召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召开庭前会议。2021年《刑诉解释》第九章第二节“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以一节的篇幅专门规定了庭前会议。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除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之外,公诉人和辩护人根据案件需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但是应当说明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亦不能旁听。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用视频方式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一般在法庭召开。《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七条:“庭前会议应当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办案场所召开。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应当有法警在场。”

庭前会议召开次数不限。《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六条:“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二、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合议庭成员可以一人或多人参加。

公诉人、辩护人必须参加庭前会议。《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帮助。”

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也可以不参加,但是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实践中,只要是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都应积极与法院协商,说服法院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以便庭审高效推进。确定被告人不参加的,辩护人应当就庭前会议将要处理的事项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调解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到场。

参加庭前会议的检察人员,应当是未来出席法庭的公诉人或出庭检察人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实践中,如果庭前会议的公诉人不是起诉书上的公诉人、出席法庭的公诉人不是庭前会议的公诉人,辩护人均可提出异议。

三、庭前会议的内容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根据《刑诉解释》《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之规定,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就以下十项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管辖主要包括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极少数情况涉及优先管辖、专门管辖等问题。

《庭前会议规程(试行)》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以何种方式驳回管辖异议。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口头方式驳回,但也有法院作出书面裁定。

违反法律规定的管辖,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害,增加被告人的诉讼成本及证人出庭作证的难度,影响案件审判。对于管辖问题,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辩护人应大胆提出,妥善解决管辖问题,有时对案件解决会有重大帮助。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刑诉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若发回重审的案件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原审时是承办法官而发回重审时是审委会委员,是否需要回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起草小组认为:“审委会对案件有最终决定权,故‘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当然包括‘参与审委会讨论’,作为原承办法官的审委会委员不宜再发表意见及投票。但是,如原审时即经过审委会讨论,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仍需经过审委会讨论的,由于本条将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故不适用上述规则,不能据此认为原审参与审委会讨论的委员都需要回避。”

3、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如若要求公开审理,还可以申请对庭审进行直播。

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难点。

刑讯逼供的手段不限于殴打。《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对于以殴打以外的形式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手段逼取口供的,也应排除。实践中疲劳审讯是出现较多的非法手段,但对于持续审讯的时间目前无明确规定,可以从是否存在审讯人员轮班讯问的情形、是否保障被讯问人合理的休息及饮食等方面进行审查。

非法证据不仅指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得到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只要是侦查人员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手段获取的证据,理论上都是非法证据,均可申请排除。

5、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新的证据材料一般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但辩方可以随时提出新的证据。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申请鉴定或者勘验不限于“重新”。

7、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该项与第4项“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有交叉,即通过收集新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案件存在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最终达到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目的。

辩护人有权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而对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已经收集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若认为其属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且未提交至法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

《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对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尚未收集的证据及辩护人不便自行收集的证据,辩护人可申请检察院或法院调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8、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刑诉解释》第九十一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证人证言存有疑义的情况下,申请证人出庭就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如对于取证的合法性存在异议,亦可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但实践中会有公诉人反对,其理由常常是侦查机关提供了情况说明,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9、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固然是司法机关及辩护人考量的重点,但涉案财物的审查和辩护同样重要。

《刑诉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当追缴。”准确认定涉案财物及其对应份额,方可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异议,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中对被告人合法财产的查明与保护。

10、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的目的是解决程序问题,但程序是为了保障实体,不可能完全脱离实体,因此在庭前会议上或多或少地会涉及实体问题。《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对于明显无罪的案件,辩护人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强调被告人无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如果是二审案件,则可以建议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如此,可以减轻法院压力,也能达到辩护人的辩护目的。

有些法院会要求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阐述对证据的意见甚至辩护观点,因此辩护人应当提前做好发表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的准备,这也是同法官的一次沟通机会,辩护人可在庭前会议上探知控方及法院对案件的态度,拟定辩护策略,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

此外,对于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辩方可以与控方沟通,请求提供举证提纲。提前获知公诉人举证提纲,既能方便辩护人质证,也保障了庭审效率。

庭前会议是重要的辩护场合,其重要程度不亚于开庭审理,一方面是通过程序性事项的解决保障辩护人完全、顺利地行使辩护权利,另一方面,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的意见能够直接影响后续案件审理。因此辩护人应当高度重视,充分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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