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一心想让孩子就读某名校小学,其听说王某“有路子”,便在几次接触了解过后,向王某支付30万元现金作为“协调费”,但田某等了许久,却没有等到孩子成功入学的消息,田某遂要求王某返还上述30万元。王某主动退回10万元后,剩余20万元一直未返还。田某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退还其剩余20万元“协调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请托关系的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若请托事项涉嫌犯罪,亦应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现实中,花钱请托所涉及的事项繁多,一些甚至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