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利律师 00:01-23:59
罗春利律师
北京刑辩律师,只做刑事,专注大要案。智者当借律而行!
13811110161
咨询时间:00:01-23:59 服务地区

业主撤销权之诉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0次举报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和物业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因业主撤销权引发的纠纷不断涌现。业主撤销权纠纷日益成为数量增长较快的案件类型之一。业主撤销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其共同管理权利的救济,是适应时代发展、维护公民权益的产物,对于公民权利意识培育、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哪些人可以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业主撤销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部分业主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不服提起的诉讼如何处理、业主撤销权之诉业主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行使业主撤销权有哪些法律后果?以下对以上问题作出解答分析。

 一、哪些人可以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

业主撤销权,顾名思义是业主享有的一项撤销权。那哪些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呢?在小区住的人都是业主吗?没有房产证就一定不是业主吗?这些问题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找到答案。该解释第1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因此,有权提起业主撤销权的主体包括:经登记原始取得所有权的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是根据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专有部分的民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二、行使业主撤销权需要满足的条件?

业主撤销权是原物权法第78条第2款创设的一种新型撤销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重大事项民主决定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民法典第280条吸纳并明确了业主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业主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了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的共同管理权的范围及表决权的行使等问题,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业主通过参与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上述事项。由于业主大会针对上述事项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业主大会所作的关于上述事项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则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有:(1)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2)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3)业主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之日的一年内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裁判撤销。

三、部分业主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不服提起的诉讼如何处理?

实践中,经常发生部分业主以其没有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为由,提出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事项相反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只要是在符合法定人数或者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涉及小区事项的决定,对该小区所有业主都发生效力。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以其未参加会议为由提出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四、业主撤销权之诉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业主主张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应当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举证证明其决定具备合理性且并未超过大多数业主的容忍义务范围;在超过大多数业主忍受限度的情况下,是否对权益受损的业主的利益进行例外的补偿措施,以增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合理性水平。业主主张程序权益受到侵害的,一般情况下,业主需证明其程序性权益受到侵害,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则需举证证明其所作决定程序合法;当业主举证能力有限无法提供时,因表决等方面的证据材料都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制作和保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义务确保其所作决定程序合法,故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具有举证能力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五、行使业主撤销权有哪些法律后果?

撤销权指向的是变动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撤销权的行使将导致既存法律关系消灭。业主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果该决定仅涉及业主之间的权益,那么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法律效力仅及于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业主;如果该决定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那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据被撤销的决定与其他民事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也应为无效。至于其他民事主体因被撤销的决定而导致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区分第三人是善意或是恶意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则在其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实施的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善意第三人有权请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则该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第三人无权请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赔偿其损失。

罗春利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9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执业19年
    • 13811110161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0年 (优于97.6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次 (优于93.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7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277分 (优于96.5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92篇 (优于99.16%的律师)

    版权所有:罗春利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85989 昨日访问量:25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