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利律师 00:01-23:59
罗春利律师
北京刑辩律师,只做刑事,专注大要案。智者当借律而行!
13811110161
咨询时间:00:01-23:59 服务地区

有话术销售,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3次举报

在商业活动中,销售话术无处不在,它是销售人员与客户沟通的技巧和策略。从保险推销时的娓娓道来,到贷款业务中的详细讲解,话术帮助销售人员更好地介绍产品、推广服务,促进交易达成。然而,在一些案件里,话术却被当作认定诈骗罪的关键证据,这不禁让人疑惑:有话术销售,就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

   以保健品销售领域为例,部分商家或销售人员为提升销量,在过程中会夹杂虚构身份、虚假诊断、夸大宣传等行为,表面上看,似乎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但要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需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标准可以从多个方面综合考量。

一是产品本身的真实性与功效。如果销售人员明知销售的保健品质量不合格、毫无宣传功效,却隐瞒真实情况对外销售,导致消费者无法实现购买目的并遭受经济损失,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相反,若销售的是质量合格、功能有效的保健品,只是存在夸大宣传,一般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例如,某商家销售的保健品实际具备一定保健功能,虽宣传时对功效有所夸大,但产品本身并非假冒伪劣,这种情况更倾向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二是销售手段与方式。在商品交易型诈骗中,行为人为骗取钱款,不仅会虚假宣传,还会采用虚构身份、虚假诊疗、伪造检测报告等套路结合固定销售“话术”“剧本”欺骗消费者。但如果销售人员仅仅采取虚构身份、夸大宣传等行为,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就不应以诈骗罪论处。比如,销售人员自称健康管理顾问宣传减肥保健品功效,虽虚构身份,但不一定会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造成经济损失,不能仅据此认定为诈骗罪。

   三是售后服务与履约意愿。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有履行承诺的意愿,客观上也会推动履约,且履约具有现实可能性;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承诺或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在销售过程中,若商家积极提供售后服务,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到底,努力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说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收钱后对消费者诉求不理不睬,逃避责任,则可能构成诈骗。

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也能看出对这一问题的界定。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制作、提供、使用诈骗术语清单可认定被告人明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当话术属于诈骗术语清单,反映出行为人具有诈骗主观故意时,才与诈骗犯罪相关;若是正常销售话术及技巧,则不应认定具有诈骗故意 。

有话术销售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犯罪。判断的关键在于综合分析产品特性、销售手段、售后服务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准确把握这些要点,才能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罗春利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9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执业19年
    • 13811110161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0年 (优于97.6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次 (优于93.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7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277分 (优于96.5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92篇 (优于99.16%的律师)

    版权所有:罗春利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85958 昨日访问量:25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