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期可得利益的定义与特征
预期可得利益,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可能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在合同缔结时可以预见的,但并不一定是必定发生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守约方可以依法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预期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预期可得利益具有不确定性。预期可得利益是基于对未来事件的预测和估计来计算,而这些事件的发展具有多种可能性和变化。例如,在商业交易中,预期的利润可能受到市场状况、竞争、技术进步、经济环境、交易本身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实际利润与预期存在偏差。此外,预期可得利益的实现也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和资源。例如,为了获得预期的利润,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时间和人力资源,或者采取更有效的市场策略和运营模式。如果不能有效地投入和执行,预期的利润可能无法实现。因此预期可得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预期可得利益具有期待性。预期可得利益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预期可得利益的不确定性不意味着该利益完全不可预见、不可估算,其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正常情况下能够取得的现实利益,因此其不确定性又是相对的。例如,根据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合同目的、经营状况、交易习惯等因素可以对可得利益有一定的估量,为具体确定可得利益的具体数额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预期可得利益具有可得性。预期可得利益具有可得性,指的是在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有获得的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可能性,即该利益在合同履行后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在判断可得利益是否具有可得性时,需要考虑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因素。另外,当事人也应当明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避免陷入纠纷和诉讼。
二、预期可得利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预期可得利益的规定: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当事人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
对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败诉的风险,哪一方当事人对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哪一方当事人就承担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败诉风险。预期可得利益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其决定性因素在于当事人能否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当事人对该消极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而在预期可得利益的举证责任分配中存在其特殊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当事人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的,应当对对方的违约行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损失及其数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等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