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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房屋腾空案件中,如果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过程中是否需要给相关人员寻找安置住房?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9次举报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不管该房屋是否为被执行人的唯—一套住房,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宽限期,执行法院都可以进行强制腾空,而且不需对被腾退人员进行安置。但在金钱债务履行的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住房的,需做好被腾退人员的安置工作,可结合案件实际,选择以下货币安置或提供临时住房的方式,来保障被执行人及相关家属的生存所需房屋:(1)由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预付或直接从涉案房屋的变价款中预留五至八年的租金,支付给被执行人;(2)由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一定租期的临时住房;(3)法院与有关部门联系,寻找廉租房进行安置,由申请执行人预付或从变价款中预留五至八年的租金给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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