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存在对单位难以惩戒的问题,因此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采取强制措施是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惩戒。
一是依法限制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对上述四类责任人员限制消费,在有效解决对单位被执行人难以惩戒问题的同时,能够有效促进单位责任人员积极履行相应职责,有助于促进单位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
二是采取财产调查相关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重申,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三是依法适用拘留、罚款。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单位被执行人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妨碍、抗拒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拘留、罚款作为传统强制措施,具有较高的威慑力。法院应依法用足罚款、拘留措施,充分发挥其震慑作用。
四是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实践中,限制出境措施对于防范被执行人通过逃往境外的方式逃避执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一直以来出入境的限制条件较多,使得采取此项措施的效率较低。法院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尽快建立限制出境网络化操作机制。
五是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单位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针对拒执罪“立案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拒执罪的追诉模式由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规范、畅通了自诉立案渠道,有利于便捷高效地打击拒执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