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财产的清算。首先,《民法典》969条的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都属于合伙财产,在合伙终止前,不能请求分割财产,不过可以通过分红形式获取收益,只有经过清算,在合伙终止时才能分割财产。同时,第969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作为合伙人不得清算合伙财产。而清算程序在第978条有明确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要先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再清偿合伙债务,有剩余的情况下,才依据第972条规定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对于我们的合伙事业,要分财产就得先结算、清算,清产核资后先偿还债务,剩余财产才能进行分配,即先偿债后分配,或者说先清算后分配。这种先清算后分配的原则,与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是一样的。在公司企业中,股东有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但前提是要完成清产核资、提交清算报告并清偿所有债务,合伙企业也是如此。所以,从这个程序角度来看,民事合伙与其他没有区别。在合伙财产清算中存在一些热点问题,它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民事合伙在合伙期间财产分割以合伙财产的清算结算为前提。
二、合伙财产的分割。
合伙财产的清算、结算与合伙财产的分割并非同一概念。在我们所涉及的民事合伙事务中,当中间有人退出合伙时,我们应当进行账目核算,给退出的合伙人一个明确的交代,这就是所谓的合伙结算。通过结算,根据合伙事业的实际情况,给予退出合伙人一笔钱,这笔钱的来源是基于合伙目的事业的收益等,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相应部分,让其能够顺利退出。
合伙财产应该是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最明显的区别,物权法说的很清楚,就是有没有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出资额,没有出资额的,按均额。不管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总是共有,在权利合伙人未对合伙财产及合伙债权解决前,合伙人不能主张由其他合伙人退还。
此外,清算的只能分合伙财产。但是不能某个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去追偿投资款,我们公司解散,分的是剩余财产,分的是公司的财产,合伙企业分的合伙企业的财产,民事合伙是分的合伙目的事业的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合伙财产在对方那里,却让其返还出资款、利息或者分剩余财产,那绝对没道理。
三、合伙期间盈亏分担
合伙期间盈亏分担很简单,盈利或亏损时,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按各自出资额比例分担;出资额比例不明时,均额分配或承担。亏损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责任份额按上述规则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