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为了一些特殊目的而进行“通谋性假离婚”的操作屡见不鲜,例如夫妻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争取额外拆迁补偿、在债务危机中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躲债等,夫妻双方协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却并没有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此举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债权人利益。除此之外,还有夫妻趁另一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未做太多考虑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约定,获得子女抚养权或获得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后不同意复婚,弄假成真的“欺诈型假离婚”的情况,因此,在婚姻家事领域,“假离婚”一直是司法审查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了法院针对“假离婚”的处理意见,平衡了婚姻自由与财产保护的关系,即对离婚身份关系的解除无效不予支持,防止一方因“假离婚”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法律上,只有真离婚,没有假离婚。只要夫妻双方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去办理离婚登记,就必须清楚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且要为此负责。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通过否定“离婚无效确认的请求权”,实质上重申了婚姻家事领域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规则。对“假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说,“假离婚”看似获得某些好处,但是实际上可能存在得不偿失的风险。例如,债权人一旦发现夫妻双方为了避债而离婚时,可以根据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相关条款。
鉴于夫妻一方在“假离婚”过程中容易面临财产损失风险,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颁布也是提醒夫妻在婚姻中谨慎对待离婚这件事,避免因“假离婚”陷入财产纠纷。因此,在此提醒:
1. 谨慎作出离婚决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以及司法实务中,一旦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成功,拿到离婚证,双方已不再是夫妻关系。即使离婚后双方都有着“不是真想离婚”的想法,即便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基于同居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同居期间,对方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也不存在双方之间的扶养义务,被离婚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对方收入,对方处分其名下的财产,或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属与对方的财产亦不受限制,即便对方进行了不当处分,另一方也无权干涉或主张赔偿。因此,建议提前了解离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谨慎作出离婚决定。
2.谨慎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一经签署生效,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无可更改。因此,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离婚协议均需认真对待,不能以“假离婚所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可以随便写”的想法对离婚协议进行随意拟定,致使日后起争议时,将自己立于不利地位。如有意争取子女抚养权,建议在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并适当提高对方支付抚养费的金额,以保证我方权益;如无意抚养,则建议适当降低我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
3.撤销或变更协议条款。即便离婚登记有效,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依然可以依法主张撤销或变更相应条款。此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假离婚”来请求判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并不是真想离婚,那么双方以离婚为前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约定自然也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依照这一财产分割约定进行的财产分割行为也是无效的。然而,实践中存在被离婚方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了证据但证明力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而举证失败,导致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行为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