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例如罪犯张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刑期就从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3年刑期,如张三在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前,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了4个月,那么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张三已经实际执行了4个月的刑期,只需要执行余下2年8个月的刑期,就可以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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