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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不等于无罪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27次举报


本人去年代理过两个案件,一个是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一个是诈骗案,都是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做了取保候审处理,但是案件并没有进入检察院和法院,没有进入审判程序。直到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解除取保候审措施。那么,这种情况,是彻底无罪了吗?案件有没有终结呢?这算不算案底呢?对于这些问题很多律师甚至都不是很懂,所以我有必要在这里清楚说明一下。

 正常情况下,一个刑事案件,如果先前公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做了取保候审,如果公安机关最终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会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已经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会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则会作出存疑不起诉;如果认为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则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

但有一些取保候审案件,在事实没有彻底查清,不宜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基于取保候审一年期限已经届满,目前已经无法调取更多、更确凿的证据,尚不能定论的情况下,只能先行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这些案件大概率以后也无法再行调取到新的证据,大概率会一直持续这种状态。也就是说,这种状态既不属于确定无罪,也不属于确定有罪,还不属于犯罪嫌疑的三种状态的任何一种。这种状态下,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可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正常人无异。除非司法机关掌握了新的有力证据能够证明该人确实涉嫌犯罪,才能重新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实践中,能够重新启动的案件极少,基本上常见的都是维持这种状态一直不变。律师代理案件至取保候审一年期限届满,也就完成了代理使命,案件辩护工作即告结束。

本文作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门主任,罗春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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