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即管制最短期限是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年。
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刑期判决之日起计算,在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按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余日期为实际执行管制的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
(1)扣除的执行期,应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2)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
(3)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