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认定构成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危险。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当时,造成严重损害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的意图条件:行为人对正在发生或即将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的目的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倘若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否则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行为人采用损害一种较小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较大的合法权益。一般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需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为了自身安全不敢制止正在实行的犯罪的,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5)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因此,一般紧急避险人满足上述条件的,就是正当的紧急避险行为,赔偿损失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