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众所周知的,以致很多人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没有坦白认罪,才会从重处罚,这其实是一种片面的理解。犯罪后,从重处罚的情形,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抗拒”,还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作案手段等诸多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份子决定采取刑罚的时候,依据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不同,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对某些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的。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如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索贿的、战时犯阻碍军事职务罪的。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讯问的。如认罪悔罪态度差,拒绝退赃退赔等。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犯罪事实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的。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应该从重处罚。
5、因犯罪对象特殊、被害人身份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的。如滥伐、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地的、奸淫幼女的,应该从重处罚。
18年 (优于97.59%的律师)
15次 (优于93.21%的律师)
2次 (优于85.3%的律师)
13651分 (优于96.55%的律师)
一天内
290篇 (优于98.3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