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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涉嫌犯罪,已转让的财产如何处理

作者:杨国良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1次举报

2016年至2018年期间,马某多次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向赵某借款,累计借入430万元。2019年年初,赵某要求马某还款,马某与赵某协商达成一致,将马某名下的一辆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以抵销30万元欠款。双方随后办理了该汽车的所有权转让登记。2019年7月,马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冻结了马某的银行账户,并且查封了马某在案发前已经转让给赵某的汽车。那么,因债务人涉嫌犯罪,已转让的财产该如何处理?在本案中,赵某能否申请公安机关解除对案涉汽车的查封,请求公安机关返还该汽车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根据本案事实,赵某是在不知晓马某涉嫌非吸的情况下,出于善意,将对马某有效债权的部分作为对价,以30万元的合理价格购买了马某名下的汽车,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已善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案涉汽车不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查封的财物。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由于案涉汽车系赵某通过善意取得已经获得所有权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返还该汽车不影响其他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进行,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将该汽车及时返还给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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