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道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北

刘光道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94509313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纠纷诉讼特点是什么?

发布者:刘光道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221人看过举报


1、诉讼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的,当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诉讼。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向其他国家机关提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不是诉讼,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来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的。审判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审判人员的权利,但是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有权依法受理。

4、诉讼的程序比较严格、完整。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第一审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另外,还规定了撤诉、上诉、反诉等制度,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备的。

5、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后,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中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再对同一案件进行审理。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织织都要维护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负责地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判决,如果拒不协助执行或者阻碍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来保证裁判的实现.也是诉讼形式别于其他解决纠纷形式的一个显著的特点。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襄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94509313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1912

  • 昨日访问量

    6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光道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