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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余某、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光道|时间:2018年07月05日|9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余某、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飞,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道,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2元,由余某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被上诉人是否应当为其违章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单独的违章行为不能等同于侵权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违章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仅有违章行为而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足以判令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杜某无证驾驶且其夫妻共坐一排均属违章行为,但事发当时其正常行驶,且前排座位宽度明显小于车身宽度,该违章行为并不必然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仅证明了两车碰撞的事实,没有责任认定内容。虽然双方对事故发生原因各执一词,但上诉人无证驾驶且逆向行驶,在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自己也不知道如何发生的碰撞,作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更应明白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的法律后果。由于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余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4元,由上诉人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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