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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闫X与中国XX公司、焦作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光道|时间:2020年07月13日|4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区太行路北XX**。

负责人张XX,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X,支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X,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XX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XX。

法定代表人秦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X,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X、被上诉人焦作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2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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