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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黄XX与杜XX、内乡县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光道|时间:2020年07月13日|3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杜XX、中国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中国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内乡县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XX各项损失共计60400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家有各项损失共计47114.42元;

三、驳回原告黄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原告黄XX获得上述赔偿后一次性返还被告杜XX33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元,由被告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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