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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X与邵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光道|时间:2020年07月13日|1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付XX与被告邵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邵X的委托代理人赵X会,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一、原告付XX因本案事故遭受的损失医疗费医疗费14229.80元、误工费9639.98元、护理费7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990元、交通费700元、鉴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1691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212067.78元,由被告XXX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92067.78元,被告XXX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共计赔偿212067.78元。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付XX对被告邵X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付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被告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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