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同时,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争议焦点:
鹿某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孙某股票的,该股票作为遗产继承时应如何确定该遗产的数量及价值?
基本案情:
鹿某与孙某为夫妻关系,龙某为孙某之子。孙某于2018年12月去世,其父孙父于2021年10月去世。孙某还有其他兄弟姐妹三人。孙某去世时,其名下股票账户有5支股票共计32920股。孙某去世后,鹿某继续操作该股票账户,大量买卖其中的股票,私自处分孙某遗产。
后因龙某等其他继承人不同意鹿某处分孙某遗产,鹿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孙某的遗产进行分割。而双方在股票的分割上产生了纠纷,龙某认为遗产应是孙某去世时的个人财产,在进行股票分割时,孙某的部分股票已被鹿某处分,故分割股票时应以孙某去世时的股票数量及价值为准进行分割。而鹿某认为,应以进行分割时的股票数量及价值为准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分割股票时应以孙某去世时的股票数量及价值进行分割。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孙某去世时其股票账户有5支股票共计32920股。鹿某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孙某的股票账户进行操作,对于变动的股票所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对于鹿某未作处分的部分股票,以直接分配股票数量为宜。而孙某去世后股票账户中被鹿某自行买卖的部分股票,应由鹿某承担相应后果。该部分股票在孙某去世时市值共计为86039元,鹿某应按相应的遗产继承份额补偿龙某等其他继承人相应款项。
律师提示:
本案就如何分割做为遗产的股票,提出了以下原则:
1. 未被处分的股票,以直接将股票分配给各继承人为宜。
对于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被某继承人擅自处分的股票,所产生的亏损,由擅自处分的继承人承担。股票价值按继承开始时的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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