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争议焦点:
再婚夫妻签订的约定互不继承对方婚前财产,放弃法定继承权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叶一、叶二系被继承人叶某、弓某婚生子女。弓某于2010年9月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后叶某与周某结婚,双方在婚前签订《约定书》一份,约定婚后双方不继承对方婚前所有财产。登记在叶某名下的案涉房屋系叶某与弓某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8月,叶某写有遗书三份,约定案涉房屋及存款、首饰等财产归叶一、叶二所有。叶某于2019年10月去世后,叶一、叶二与周某就案涉房屋的继承产生纠纷,叶一、叶二向法院起诉,要求由叶一、叶二继承父母叶某、弓某留下的房屋。周某否认《约定书》的效力,并认为自己是叶某的再婚妻子,对叶某的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要求与叶一、叶二共同继承案涉房屋。
判决结果:
判决叶某与周某婚前签订的《约定书》有效,案涉房屋由叶一、叶二继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叶某与周某在婚前签订的《约定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周某亦认可其在《约定书》上的签字, 周某已经在该《约定书》中明确放弃对叶某婚前所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约定书》的内容实际上是周某放弃法定继承权的书面证明,也是叶某生前对其死后遗产处置的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遗嘱性质。故该约定应为有效,对周某具有约束力。案涉房屋系叶某和弓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叶某的婚前财产,故周某无权继承案涉房屋。另外,周某亦认可案涉遗书是叶某亲笔书写,且遗书的内容与《约定书》所表述的意思一致,足以认定案涉房屋仅由叶一、叶二继承系被继承人叶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书应为有效,案涉房屋的继承应按遗书的约定进行。因此, 叶某与周某婚前签订的《约定书》有效,案涉房屋应由叶一、叶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