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敏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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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程序

发布者:王克敏实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387人看过

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此外,卫生部还发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责任已不再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形态之一,《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问题没有作出规定。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无必要。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在需要确定有关主体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时使用该鉴定,但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不应再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适用侵权法通知》第3条对医疗损害鉴定进行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相关工作的法官介绍,该条规定中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的意思就是指国务院、卫生部关于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的有关规定。在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起草《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办法》之前,卫生部于2010年6月28日下发的《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明确指出:在2010年7月1日之后,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根据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在保留医疗损害过程鉴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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