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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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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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投交强险双方当事人赔偿责任之划分

发布者:曾小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3347人看过


    近年来笔者所承办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就有数件因被告未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而被起诉索赔交强险赔款以及超出交强险限额部份的损失,每当我拟好此类案件的诉状之后所有此类案件的委托人均感到奇怪:在被告未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索赔数额为何不按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来计算,而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交强险赔款,超出交强险限额部份方按双方当事人的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呢?或是你律师所故意扩大诉讼标的借此多收律师费呢?为此,我不得不多次为委托人就未投交强险双方当事人赔偿责任之划分作出解释。


    首先我向委托人释明了交强险的意义在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实行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其所有或管理的机动车购买相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缓和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避免交通事故的次生危害(即避免受害人因无钱及时就医而造致伤势加激或造致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赔钱造致其及其家人因此生活困难)。由于实行交强险的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还有助于减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经济负担,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因此得到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公众的充分肯定。 


    其次我向委托人释明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交强险赔偿责任之划分确实存在争议。


    由于某些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见利忘义,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为了省出那点保费,不依法为其所有或管理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造致其所有或管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使受害人不能依法从保险公司获取交强险赔款,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引发未投交强险双方当事人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的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交强险的,双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应按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有人则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法为其所有或管理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而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款,超出交强险限额部份的损失再按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


    再次我向委托人释明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之间的区别。


    一、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定义。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商业三者险则是与交强险相对应的险种,该险种是指由保险公司依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商业性责任保险(即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在交通意外中,你的人是第一者,你的车是第二者,其他车、人是第三者。)。


    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曾经混淆的历史情况。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最大的焦点,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的以中国保监会保监法[2004]39号《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行强制者险制度: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通知把商业三者险限额作为交强险限额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无条件赔偿受害人,有的则以交强险未实施为由驳回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的则依商业三者险条款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何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成为保险界、法律界争议最大的问题,该条款亦被人戏称为我国立法史上争议最大的条款,究其原因就是混淆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


    三、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要区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已不再是难题,具体体现在:


    1、两者的赔偿原则不同。


    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该险种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者险。


    而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者险条款往往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2、两者的保障范围不同。


    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第第二款、第二十二第第二款规定的个别事项外(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无证驾驶,醉驾,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则不赔财产损失。),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


    而商业三责险中,各保险公司的的保险条款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购有不计免赔的除外)以及保险责任免除事项。


    3、两者的法律强制性质不同。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并不得随意解合同,保险公司亦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签订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亦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商业三者险以及购买多少保额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


    4、两者的盈利性质不同。


    交强险属非盈利性质,这一点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的规定就能看出。


    而商业三者险顾名思义,是商业性的,盈利性的,具体体现在保险公司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自行确定商业三者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确保其公司的盈利。


    5、两者的责任限额不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明确规定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在全国是统一的(即责任限额目前均为12.2万元)、而且是分项的赔偿的。


而目前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并在上述限额范围内依合同的约定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6商业三者险在交强险赔偿后予以补充赔偿。


    最后我向委托人释明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投保交强险致受害人损失强险赔款的依法应赔偿交强险赔款,超出交强险限额部份的损失再按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


    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指出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为其所有或管理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从而造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不能依法获得交强险赔款的,属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人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交强险赔款给受害人的民事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份的损失再按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


    委托人听完我的上述解释之后愉快地在我为其拟好的诉状上签好自已的名字,这几个案件现有的通过调解已获得赔款,有的则判如所请,有的却正在审而未决,或许办案法官也正在考虑未投交强险双方当事人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吧?!


                                        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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