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为河北省某一租赁公司,在2011年时承租了江苏一家企业的军用桥梁设备,将设备押金40多万元支付给承租人。货物租赁结束后,租赁公司将货物返还,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将剩余的近40万元押金退还。一直拖至2016年都没有将剩余押金返还。当事人找到我,想要通过诉讼将该笔欠款追回。
本人在承接该案时,发现诉讼时效已过,建议当事人重新续接时效,告诉当事人怎样续接时效,本人几次远赴江苏镇江工商局调查取证,前期投入大量的工作准备诉讼,选择诉讼方案。起诉后在办理本案时争对庭审调查焦点反复论证,从合同,结算单,交接货物凭证,电话录音等多个方面层层印证,说服法官取得好的庭审效果。将2011年的欠款通过诉讼取得胜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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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劳动争议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