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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新标准

发布者:王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154人看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了江苏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并于2014年5月28日公布施行。

一、数额标准

1、“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万元以上的;

3、“数额特别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二、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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