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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

作者:顾倩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20次举报

   2015年1月15日,被告黄某自原告吴某处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月30日向原告偿还10万元,剩余10万元于2015年3月30日向原告支付,双方并未就该款项约定利息。但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并未按约定清偿债务。吴某多次协商、催告,但黄某仍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吴某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清偿到期债务并支付利息。

   本案中,双方并未就本金约定利息,但由于被告长期拒绝还款并给原告造成损失,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求债务人按照24%的年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四万八千元整。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黄某应于2016年9月及2016年10月分别向原告支付本金十万元,共计二十万元,另需在2016年11月前向原告支付利息四万八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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