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顾倩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1日 25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15)西民(商)初字第XXXXX号
原告林某,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席某,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顾倩,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顾倩,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与被告陶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本案被告之一张某国籍系美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为主体含有涉外因素的涉外案件,诉讼程序方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如未规定,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案公开开庭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原告林某的委托代理人席某,被告陶某、被告张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林某起诉称:我方与二被告是朋友关系,2007年11月9日至2009年5月18日,被告陶某从我处合计借款2750000元;后2010年2月2日我方向被告陶某汇出600000元投资款,但因项目没有启动,径行将上述投资款转为借款,并由二被告分别于2010年9月15日、2011年4月16日、2012年4月16日、2013年4月16日、2014年4月16日(同时出具确认函)出具借条、2015年4月16日再次出具确认函。约定利息: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利息,年利30%;2011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计息,年息20%,截止2015年4月16日,两被告确认欠我方本息864万元,并按此金额的20%作为逾期支付的年息。被告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陶某偿还我方借款3350000元及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截止2015年4月15日利息为3843040元);2、被告张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过程文字过长,略)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一百七十五万元及逾期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一百一十五万元为本金,自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第二部分以六十万元为本金,自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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