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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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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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程序怎么办

作者:祁颖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19次举报

香港离婚程序

离婚程序﹝一﹞-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sole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brokendownirretrievably)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 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

-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

-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

-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

-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第11条离婚的理由等

第(a)款-

"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的唯一理由,须为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而离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提起离婚呈请"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第11A条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

第(1)款-

"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第(2)款-

"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离婚程序﹝二﹞-所需文件

若果任何人在香港提出单方面的离婚申请,则需要依据香港法例第179A章《婚姻诉讼规则》附录内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以下的文件(如适用):

(1)结婚证书(MarriageCertificate)

(2)呈请书(Petition),即表格2

(3)和解证明书(Certificatewithregardtoreconciliation),即表格2A

(4)子女安排说明书(Statementastothearrangementforthechildren),即表格2B

(5)诉讼程序通知书(NoticeofProceedings),即表格3

(6)文件送达认收书(AcknowledgementofService),即表格4

离婚程序﹝三﹞-结婚证书(MarriageCertificate)及离婚呈请书(Petition)

结婚证书

呈请人必须把结婚证书的正本于申请离婚时呈交法院,而法院并不接受影印本。若果结婚证书由外语写成,则需要提交一份合资格的翻译本。

离婚呈请书(Petition)

大部份的离婚诉讼都是由离婚呈请书开始,而离婚呈请书中每个段落亦有一定的样式:

第一段准确叙述婚姻双方的姓名、婚礼举行的地方及日期。

第二段叙述婚姻双方在香港的最后共同居住地点,或香港以外的居住地点。

第三段叙述婚姻双方现时各自居住的地点、现时的职业,以及双方以香港为居住地(domicile)或与香港有实质联系(substantialconnection)。

第四段叙述有否「家庭子女」(childrenofthefamily)。如有的话,呈请书中须列出该家庭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等资料。「家庭子女」并非单指婚生子女及领养子女,亦包括所有一直被视为该家庭之成员的子女。

第五段叙述呈请人以其所知,答辩人并无在婚姻期间诞下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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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颖律师,宁夏言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办理多起民事、刑事案件。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固原
  • 执业单位:宁夏言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404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