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程序
离婚程序﹝一﹞-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sole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brokendownirretrievably)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 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
-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
-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
-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
-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第11条离婚的理由等
第(a)款-
"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的唯一理由,须为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而离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提起离婚呈请"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第11A条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
第(1)款-
"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第(2)款-
"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离婚程序﹝二﹞-所需文件
若果任何人在香港提出单方面的离婚申请,则需要依据香港法例第179A章《婚姻诉讼规则》附录内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以下的文件(如适用):
(1)结婚证书(MarriageCertificate)
(2)呈请书(Petition),即表格2
(3)和解证明书(Certificatewithregardtoreconciliation),即表格2A
(4)子女安排说明书(Statementastothearrangementforthechildren),即表格2B
(5)诉讼程序通知书(NoticeofProceedings),即表格3
(6)文件送达认收书(AcknowledgementofService),即表格4
离婚程序﹝三﹞-结婚证书(MarriageCertificate)及离婚呈请书(Petition)
结婚证书
呈请人必须把结婚证书的正本于申请离婚时呈交法院,而法院并不接受影印本。若果结婚证书由外语写成,则需要提交一份合资格的翻译本。
离婚呈请书(Petition)
大部份的离婚诉讼都是由离婚呈请书开始,而离婚呈请书中每个段落亦有一定的样式:
第一段准确叙述婚姻双方的姓名、婚礼举行的地方及日期。
第二段叙述婚姻双方在香港的最后共同居住地点,或香港以外的居住地点。
第三段叙述婚姻双方现时各自居住的地点、现时的职业,以及双方以香港为居住地(domicile)或与香港有实质联系(substantialconnection)。
第四段叙述有否「家庭子女」(childrenofthefamily)。如有的话,呈请书中须列出该家庭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等资料。「家庭子女」并非单指婚生子女及领养子女,亦包括所有一直被视为该家庭之成员的子女。
第五段叙述呈请人以其所知,答辩人并无在婚姻期间诞下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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