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律师

  • 执业资质:1220220**********

  • 执业机构: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与B、吉林市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刚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1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吉林市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民初53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
被告(申请执行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A与被告B、第三人吉林市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A负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C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