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吉林市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民初53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
被告(申请执行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A与被告B、第三人吉林市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A负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C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