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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司法实务观点

发布者:徐璐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421人看过

竞业限制司法实务观点

一、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仍有效。劳动者仍可主张离职前工资的30%为经济补偿,并且工资的30%不得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仍应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如违约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3个月未支付,劳动者可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三、经济补偿金只能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保密费、补偿金等形式发放的经济补偿不能视作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23条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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