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私募和p2p的最全差别
序号 | 项目 | 私募行业 | P2P行业 |
一 | 法律依据 | 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把私募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畴; | 银监会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相关性的法律绝大多数依据《借贷办法》,关于互联网的法律一直处于摸索阶段,仍会出现大量的擦边球与灰色地带,而这需要通过一个很长的过程才能完善。 |
二 | 主体备案 | 每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产品均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对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人员都有基金从业资格的应试要求。 | 公司及产品均不需要备案。 |
三 | 运作方式 |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募集投资者的资金成立私募基金,通过私募基金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实现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 P2P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本质上是一种借贷行为。 |
四 | 投资者范围 | 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圈子虽小但门槛却不低。单只基金投资者不能超过200人。 | P2P是平民路线,面向大众。中国很多的P2P平台都是1元起投的,人数上更是没有限制,在美国P2P更是称为穷人的银行。 |
五 |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 P2P平台没有统一的投资门槛,大部分平台投资门槛很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甚至很多的P2P平台是1元起投的。 |
六 | 募资方式 | 非公开募集,不得通过互联网、微信等渠道线上公开募集 | 互联网线上交易 |
七 | 投资形式 | 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一般是商业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投资。 | 本质上是一种借贷行为,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人赚取利息,公司赚取中介费 |
八 | 本金风险 | 资金是交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无道德风险。 | 最重要的风险是来自P2P平台本身,资金运作不会公开。 |
九 | 投资风险 | 证券投资主要是主要是操作风险。原因是私募基金很少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操作缺乏透明度。 | 运作模式是平台放贷,形成债权,而真正能了解这部分资产的只有平台本身。如果亏损了平台自身实力不强,无法偿付投资债权。 |
十 | 投资收益 | 追求绝对正收益。 | 公司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借款人收取的是债权利息,两者利益是不趋同的。 |
十一 | 宣传手段 | 私下向特定的对象进行非公开募集资金,绝对不能在公众平台包括:微博、电话、微信等进行募集 | 公开推广宣传,从而向社会人士募集投资人以及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