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天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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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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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那些属于挂靠行为

发布者:邓天国律师|时间:2016年07月30日|分类:工程建筑 |644人看过


挂靠行为在我国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有的被挂靠方因承担连带责任承受了巨大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邓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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