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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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潘彤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5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对公司的账务进行详细的梳理,积极组织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案涉的两家公司人格混同的问题。本案中我方代理的公司首先与其中一家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后我公司被告知直接与第二家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事实上第二家公司是由第一家公司成立的,在本案诉讼时第二家公司即将面临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情形)考虑到判决之后的执行问题,我们在诉讼时将两家公司均列为了被告,为此我们组织了大量证据,证明两公司表面看起来为两家独立的法人,但实际控制人实则为一家公司。

本案在庭前我们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所以在庭审过程中顺利地将对方的观点一一进行了反驳。通过此案,不难发现,庭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这将直接导致庭审的效果以及案件判决的走向,另一方面,如何组织好证据,也是案件代理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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