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跃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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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没有受贿4825490元

发布者:顾跃华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1日 9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某案发前原海盐县综合执法局局长20161124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苏某某在担任某镇镇长、党委书记、执法局局长期间,共收受贿赂人民币4825490元(其中4260000元受贿未遂)。其中收受翁某某等8人计人民币164590;收受邵某某人民币400000;收受垃圾清运公计人民币4260000元(未遂)。如果起诉指控成立,苏某某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辩护概况

辩护人2016614被指派接手本案后,前后经历384的辩护历程本案案情结构并不复杂,主要分三大块:1受收翁某某等8人贿赂164590事实2收受邵某某400000事实;3、收受某公司4260000未遂事实

1对于收受4260000未遂一节事实,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发现,公诉机关的指控错误的,不符合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首先,某公司工作人员余某某无权作出贿赂承诺;其次,某公司股东最终作出的贿赂决定是等垃圾实际清运两个月后再定第三某某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早于垃圾实际清运的时间;第四,某公司在垃圾清运两个月时已出现严重亏损,由新股东接管公司;第五,根据招标单位年垃圾清运量作为指控收受贿赂的数额不合常理;第六,将某某口头承诺的苏某某每吨20介绍人谷某某每吨10元即每吨30好处费作为指控苏某某收受贿赂的数额也不公平。

总之,在没有行贿人主观意识表示的前提下,某某不应对本节指控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某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按某公司更换新股东前实际清运的垃圾量,按每吨20元认定苏某某的受贿数额

2对于收受邵某某400000一节事实,主要涉及到证据问题。公诉机关为了证明某某收受贿赂成立,向法院提供了邵某某的多份证言以及苏某某双规期间一份自书交代。本节事实的争议点是苏某某在双规期间的自书交代,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五十三关于证据的规定。公诉机关认为这一份证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证辩护人认为这一份自书交代应当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应当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据此,辩护人认为鉴于公诉机关只有邵某某证言,缺失某某供述的原因,本节指控不能成立。

3、对苏某某受收翁某某等8贿赂165490的问题,在一审过程中,辩护人根据会见苏某某掌握的事实,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申请,后经法庭庭后调查据以判处

、裁判结果

2017六月二十三日,海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424549号刑事判决:对指控苏某某收受某公司贿赂款4260000元(未遂)的指控认定金额643314.2;对指控苏某某收受邵某某400000贿赂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对指控苏某某收受翁某某8165490认定金额为100490。据此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顾跃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大学本科,三级律师。1994年1月开始律师执业。嘉兴市第三、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嘉兴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419********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