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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小三有效吗?

作者:汤佳杰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2次举报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律师意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且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确认该处分行为无效,并可要求返还被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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