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律师意见: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因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意志而转移,即便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依然会承担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内的法律责任;2、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办理离社会保险的,广东省的司法实践还是给了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办理保险手续的机会,也限制了劳动者存在恶意获取经济补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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