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汤佳杰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0日 5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随即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有两点:1、确认某时间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者曾因劳动报酬争议申请过劳动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在仲裁裁决结果和判决书作出后均依法履行的支付义务。本次仲裁阶段,用人单位委托了本律师参与庭审活动。
二、律师意见。
本案用人单位并无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故意,原因有以下几点:1、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方式有两种,一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一部分是通过现金发放,且现金发放工资部分是灵活支付,具体按劳动者要求结算时间为准,因此,上月工资下月发放并非用人单位拖欠工资;2、因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了公司的重大损失,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就损失部分要求劳动者承担,因此,双方就工资发放金额问题产生了争议,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同意全额支付工资给劳动者,但劳动者不配合领取工资,选择了申请劳动仲裁,过错不在于用人单位一方;3、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以及提起民事诉讼后,用人单位均按裁决书、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进一步证实用人单位并无拖欠工资的故意,现劳动者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仲裁委应当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三、仲裁委裁决结果。
本委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资数额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在收到本委及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后,均能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主观拖欠工资的意图,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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