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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成功案例

发布者:汤佳杰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8日 9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案件的量刑基准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认定为从犯,量刑辩护仍具极高难度。汤佳杰律师近期承办一起涉废铁资产交易的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涉案金额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10年以上,律师通过精准论证从犯地位、核心环节未参与、数额认定异议等核心观点,最终促使法院采纳全部关键辩护意见,将被告人刑期降至3年有期徒刑,实现极致轻判的辩护目标。

一、案情概要

经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以进场交易总价受让乙公司持有的废铁等资产,合同约定按“成交单价×过磅数量”确定最终成交价。2018年7月至8月,张某雇请被告人杨某等人驾驶货车装运废旧资产,同时雇请陈某等人驾驶挖掘机装载废铁。作案手法为:杨某等人先在货车夹层加水增加空车重量,过磅称量空车重后放掉夹层水,再前往废铁存放点,由陈某驾驶挖掘机装载废铁。检察院认定,杨某、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陈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陈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陈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二、汤佳杰律师全程辩护工作

(一)侦查阶段:全力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陈某,了解到其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初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结合案件情况,律师立即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主张陈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但检察院以“可能妨碍侦查工作、同案人员未到案”为由,未同意该申请。虽未达成取保目标,但律师及时锁定陈某认罪悔罪的核心情节,为后续审判阶段量刑辩护筑牢基础。

(二)审判阶段:五大核心辩护观点,精准突破量刑困境

针对检察院认定陈某数额特别巨大、建议3-5年刑期的指控,律师围绕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五大核心辩护意见,逐一击破指控要点:

1. 主观诈骗故意存疑,被害人未实际受损

律师指出,甲公司卷宗证实废铁市场销售价格约2000元/吨,而乙公司中标价定为3000余元/吨,高出市场价1000多元。张某本无意竞标,系基于乙公司默许才通过暗箱加水方式交易,乙公司未因诈骗行为受骗,亦未产生实际财产损失,主观故意的认定缺乏充分事实依据。

2.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存在事实与逻辑错误

本案中各被告人的工作量无法量化,各自实际装货量也难以查实。检察机关对不同被告人诈骗金额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存在逻辑矛盾,依法不能直接认定陈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结合其实际参与程度重新核定涉案金额。

3. 陈某未参与诈骗核心环节,从犯情节应进一步区分量刑

律师明确,本案诈骗的核心环节为“货车加水增重+过磅后放水”,该环节由杨某等人主导实施。陈某仅负责驾驶挖掘机装载废铁,未参与核心作案环节,对整个诈骗活动的贡献度极低。即便同为从犯,也应根据参与环节、贡献大小区分量刑,陈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4. 陈某参与程度低,无积极组织、实施核心犯罪行为

相较于其他同案被告人,陈某未参与作案工具的提供、改装,也未召集同案犯,仅按张某的指令完成挖掘机装载工作,属于最末端的辅助性参与,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其他被告人。

5. 退赃赔偿情节应作为法定从宽依据

本案中,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赔偿款,乙公司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律师主张,应在检察院量刑建议基础上,将退赃、取得谅解的法定从宽情节纳入考量,对陈某进一步减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与律师实务总结

(一)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汤佳杰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律师核心总结

本案的辩护成功,关键在于精准把握诈骗罪数额认定+从犯地位区分+量刑从宽情节适用三大核心要点:1.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并非机械适用,需结合被害人损失、参与程度综合判定;2. 共同犯罪中,从犯的量刑需区分参与环节、贡献大小,不能一概而论,末端辅助人员可大幅降责;3. 即便侦查阶段羁押审查未获批,审判阶段仍可通过精准事实与法律辩护,实现刑期大幅降低。对于法定刑10年以上的诈骗罪案件,陈某最终获刑三年,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精准认定罪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核心价值。

四、律师实务提示

涉数额型诈骗案件,数额认定、主从犯区分、量刑从宽情节是辩护核心。一旦涉案金额达数额特别巨大,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多维度拆解指控,通过论证从犯、核心环节未参与、退赃谅解等情节,最大程度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实现最优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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