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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不予逮捕成功案例

发布者:汤佳杰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9日 7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作为当下刑事高发罪名,审查批捕阶段是争取取保候审、不予逮捕的黄金辩护期。汤佳杰律师承办的一起帮信罪案件中,嫌疑人取保申请被公安驳回后面临批捕,律师紧扣法律规定、精准梳理有利情节,提交专业不予批捕法律意见,最终成功促使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嫌疑人顺利取保候审,拿下关键阶段性辩护胜利。

一、案情概要

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汤佳杰律师介入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却被公安机关不予批准,驳回理由为: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出庭作证。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对嫌疑人批准逮捕。汤佳杰律师全面研判案件细节、结合法律规定,明确认定嫌疑人无逮捕必要、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实、专业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全力为嫌疑人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的结果。

二、专业不予批捕核心辩护意见

1、嫌疑人不符法定逮捕条件,无任何社会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明确规定,逮捕适用有着严苛的法定条件,只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法定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依法逮捕。本案中,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再次犯罪可能性极低;被刑事拘留后,始终认罪态度诚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人员全部犯罪事实,无丝毫隐瞒,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核对涉案书证、配合侦查工作。嫌疑人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的主观动机与实际行为,变更强制措施完全不会妨碍侦查,不具备法定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2、系共同犯罪从犯,契合不予羁押法定情形

嫌疑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属于从犯,自身主观恶性极小。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兼具认罪悔罪表现、不予羁押无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予羁押。本案嫌疑人完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更为合法、恰当。

3、案件证据已固定,不予批捕不影响案件办理

嫌疑人此前一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本次涉案完全是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极小。公安机关已对嫌疑人开展多次讯问、全面调查取证,核心案件证据已收集固定完毕,即便对嫌疑人不予逮捕,也不会对案件后续侦查、办理造成任何影响,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三、辩护成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事实、证据及汤佳杰律师提交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进行全面审查,采纳律师的意见,最终认定:嫌疑人无逮捕必要,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正式作出不批准逮捕嫌疑人的决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不予批捕决定后,依法立即执行,为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嫌疑人成功解除羁押、顺利获释,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本案辩护工作取得圆满阶段性胜利。

四、律师实务提示

帮信罪等轻罪案件中,审查批捕环节是辩护核心突破口,即便公安机关驳回取保申请,也可通过专业刑事律师提交精准法律意见,争取检察院不予批捕。汤佳杰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深耕帮信罪、轻罪不予批捕、取保候审领域,依托精准法律研判、专业辩护方案,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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