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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案例

发布者:汤佳杰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3日 12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及成功之处。

    1、被告人是某村小组长,为了解决本村村民住房需求以及为为本村村民谋取利益,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小组内的农用地块自行划分,并出售给本村村民,收取款项金额超过100万元,土地转让款由小组公户收取,被告人本人并未从中获益。

2、本案公安机关、检察院均以被告人个人犯罪侦查和起诉,在一审审判阶段,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定本案是单位犯罪,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二、律师的初步判断和意见。

1、在接受辩护委托后,在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其起初是很难接受这个现实的,按其意见,转让地块是开会讨论结果,协议也是小组与村民签订,土地款也是公户收取,其个人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好处,另外,本次土地转让也是为了解决村民住房需求而为之,自己也不懂法,不清楚这种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律师的多次解释沟通下,其逐渐接受理解了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规定。

2、本案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没有意见。

先看客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分为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第一,先分析行为主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该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案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第二,分析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必须是客观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社会生活所禁止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直接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第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实际损害;四,本案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了危害结果,其间并没有介入因素的影响。所以本案的客观构成要件没有问题。

再看主观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4条、15条规定,犯罪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故意犯罪,要么是过失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自然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换句话说,行为人要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态、危害结果等构成要件都应当有明确的认识,举个例子,奸淫幼女的行为,行为人要对幼女的年龄明知,若幼女的身高、着装、谈吐、行为均不符合幼女的外观表现,且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其是年龄,另外幼女也是自愿的,则有可能不构成强奸罪,若行为人明知其是幼女仍然和其发生性关系,其认为幼女是自愿的所以合法,这反而构成强奸罪。为何有此区别,原因就在于前者是对于幼女年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后者在于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而事实认识错误则有可能影响故意的成立。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开始一直认为自己不懂法,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而被告人的这种情况就属于恰恰就是法律认识错误,不能排除其主观故意犯罪的成立。

3、本案应当定单位犯罪。

首先,单位只对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换句话说,不是每种罪名都存在单位犯罪,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个罪名恰好就有单位犯罪的规定,另外,单位犯罪的刑罚一般要轻于自然人所实施的相同犯罪,所以能将本案定性为单位犯罪则是律师着重的考虑方向。

其次,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不能私人分取利益。本案的证据足以证实案件符合单位犯罪的规定。

二、律师辩护意见及审判结果。

    1、本案应当属于单位犯罪。其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法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罪行;其二,村小组依法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其三,本案证据足以证实,土地转让是以小组名义实施的,是小组成员开会决定,目的是为小组谋取利益,其违法所得也归小组所有,被告人私人未分取任何利益。

2、中国城市化的进展,政府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城市房价的节节攀升,这种住房紧张的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并且,转让土地此前一直处于荒废的状态,抛开法律规定不谈,小组将其转让给本村村民用于建房既有效的利用集体资源、也缓解了组内村民的住房需求

3、被告人从国土部门的违法询问调查开始,就如实交代了村小组非法转让土地的犯罪事实,且其供述一直非常稳定,并且,其在看守所羁押将近半年时间,已经接受到了处罚和教育,且积极配合改造了自身,故敬请法庭考虑到其本案以及当庭的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被告人作为组长负有直接责任,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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