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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案例

发布者:汤佳杰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2日 9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开设赌场罪是司法实践中重点打击的涉赌类犯罪,主犯通常因系犯罪组织者、积极参与者,面临较重刑罚。汤佳杰律师承办的一起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张某虽被认定为主犯,最终却经律师专业辩护,成功获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轻判结果,充分体现了精准刑事辩护在涉赌案件中的核心价值。

一、案件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经审查指控:被告人张某等人密谋开设赌场牟利,其中刘某无偿提供房屋作为赌博窝点,每晚收取100至200元场地费;徐某负责为赌场放风望风,赌博方式为现场抽水抽成。该赌场运营后不久被民警依法查获,现场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及参赌人员,扣押赌资数千元、对讲机等作案工具若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二、律师核心辩护要点

汤佳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与事实,围绕法定从轻、酌定从轻两大维度提出精准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轻判奠定基础:

1. 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法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张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身及同案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翻供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

2. 初犯偶犯+彻底悔罪,酌定从轻情节

张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端正,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悔罪表现极为彻底,恳请法院基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

3. 主观恶性较小,非以赌博为业

张某虽参与开设赌场,但其本人亦参与赌博,且自身拥有稳定合法收入,并非以赌博为业、靠赌博牟利,此次犯罪仅出于临时娱乐目的,主观恶性远小于专业赌博犯罪分子。


三、法院审理认定与采纳意见

法院经全面审理本案,结合控辩双方意见及全案证据,对案件核心事实与量刑情节作出如下认定:

1. 被告人张某系赌博窝点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同案人钟某负责放风,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2.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非以赌博为业、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虽未直接改变主犯认定,但法院结合张某悔罪表现予以考量。

3. 法院采纳辩护人核心辩护观点: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委托家属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四、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综合考量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五、案例辩护核心价值

本案的关键辩护亮点在于:主犯身份并非绝对重判理由。汤佳杰律师精准抓住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初犯偶犯、积极退缴罚金四大核心从轻情节,同时结合当事人“非以赌博为业、主观恶性小”的情节,为法院从轻处罚提供了充分依据。

这一案例也为涉赌类刑事案件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即便被认定为主犯,只要律师能全面挖掘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推动当事人积极悔罪、履行赔偿义务,仍可争取缓刑等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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