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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华律师1律所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87人看过

简要案情:

刘某(男)与赵某(女)均为未婚青年。共事期间刘某对赵某产生爱慕,并予以追求。赵某虽未表示接受,也未明确拒绝。二人一直交往两年有余,期间赵某随同刘某多次见刘某父母并与其父母商讨将来结婚事宜。2013年12月刘某要求与赵某结婚,但赵某以从未与刘某恋爱为由,予以拒绝。

刘某痛定后,要求赵某返还恋爱其间刘某为其支付的相关款项。其中包括赵某买房刘某为其支付的首付款、装修款、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及其他款物共计12万元。赵某以刘某赠与且赠与以生效为由拒绝返还。二人协商未果刘某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刘某在两年间对赵某的给付款物行为的性质的认定及本案的案由

律师意见:本律师认为刘某为赵某的给付行为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既然结婚目的未实现,就应该返还财物。

法院判决: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刘某返还赵某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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