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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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彭海涛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3日 530人看过 举报

2020-03-23

案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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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夏X(上海)国际贸易诉南京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函、公司单方发出的函件仅代表单方意思,不属于双方合意。

双方在合同之外达成的补充协议有冲突的,除非有特别说明,应当以最后一份协议为准。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应当依法行使,根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发出意思表示。

合同履行期间往来记录沟通记录应当注意保留,往来账款记录,收货、发货记录等单据应当保留。

双方终止合作关系的应当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起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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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彭海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27363727272727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拆迁安置、交通事故
彭海涛律师事务所
273637272727278 婚姻家庭、拆迁安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