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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华律师律所|时间:2020年03月23日|3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夏X(上海)国际贸易诉南京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函、公司单方发出的函件仅代表单方意思,不属于双方合意。

双方在合同之外达成的补充协议有冲突的,除非有特别说明,应当以最后一份协议为准。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应当依法行使,根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发出意思表示。

合同履行期间往来记录沟通记录应当注意保留,往来账款记录,收货、发货记录等单据应当保留。

双方终止合作关系的应当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起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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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d79fbb25e17483f9cccaabc0094a3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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