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顺花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30日 8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约与事实不符,本案违约的系被上诉人,一方面是工期延误,另一方面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之所以未支付第二期款项,是因为被上诉人未在约定期限完工,延误工期375天。同时上诉人所做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各种扣减后,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相反是被上诉人要支付上诉人违约金。
二、被上诉人延误工期375天,应向上诉人承担违约金176249元。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被上诉人应当在2018年1月4日前完成施工,但被上诉人直至2019年1月13日才完工。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76,249元。
三、经双方核对后,实际工程价款应为321815.92元,而非一审认定的392549.2元。上诉人对工程预算表中第六页已做的7279元不予认可,因为该部分设计的时候是整体吊顶,但施工的时候并没有整体吊顶,所以被上诉人的设计师经过确认后将预算表中的工程以实际方量计算,签有“减半”字样,应以该签字确认为准。工程预算表中第十一页已做的应为25748.24元,因为第一项与第五项系人工的搬运及垃圾的清运,已经在第八页第三、四项及第九页第五、六项计算过了,不应重复计算,第六项的脚手架费用因为室外未做,应当扣减,上诉人认可600元。由于上述部分未做,故工程施工管理费应进行相应扣减,扣减方式为工程施工管理费除以预算乘以第一页至第十一页工程价款,共计为25148.24元,故工程预算表中第十一页的工程款应为25748.24元。综上,工程款为357,573.24元,根据双方约定工程量按九折计算,故被上诉人所做的工程量为321815.92元。
四、本案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工程款255000元中并未包含为物管办理手续的20000元费用。物管公司并未收取该费用,且上诉人并未委托被上诉人或谢祝军支付任何人工钱。对一审法院所做的询问笔录,上诉人也没有认可委托过公司或者谢祝军,而认可的是谢祝军能找到证人的前提下,但谢祝军并未找到证人。
五、本案扣除所有费用后,被上诉人应退还上诉人207413.08元,而非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83569.2元。在321815.08元的总工程款中,应扣除下列费用:一楼卫生间防水260元;修补瓷粉人工费:3,000元;电工检修+材料+返工:1120元;楼梯间返工和返工所需木工板费1600元:(其中楼梯间返工6人次×200元/人次=1200元;木工板2张,每张200元);卫生间疏通下水道:3次,共780元;替立诺装饰公司支付的砌砖、木工、瓷粉、贴砖等人工费:68000元。应对龙骨生锈扣减6,000元,过道不平整扣减5000元。一审期间,一楼卫生间一直无法使用,需要拆除再安装,人工拆除费用、材料损耗费用、重新找人施工的费用共计13000元,对此,上诉人保留鉴定的权利。
六、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产生的原因系被上诉人违约,故其应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7年7月24日,雷清云与立诺装饰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立诺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部分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还有部分未完成,立诺装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雷清云于2019年6月1日入住,其向立诺装饰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就未再支付剩余工程款,该行为亦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如下:
一、限雷清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装修公司装修工程款83569.2元;
二、驳回装修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雷清云的其余反诉请求。诉讼费4767元(其中本诉案件受理费6,844元,减半收取34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装修公司承担2422元,雷清云承担2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