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伏平律师
李伏平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6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西-玉林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债权人能否向担保人主张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的担保

作者:李伏平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7次举报


一、债权人能否向担保人主张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的担保

1、不能。约定担保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按以下情形处理:

(1)、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

二、担保人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约定担保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超出债务人承担范围的担保,法院不予支持。担保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李伏平律师,执业于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509201510410899,法学专业毕业,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920********99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拆迁安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