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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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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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某某县xx供销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伏平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5日 7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本案中,上诉方甘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在被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家属向侦查机关退还犯罪所得,公安机关将退款返还给受害单位。后上诉人起诉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害人返还10万元。一审原告(上诉人)败诉,后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我们代理了被上诉方出庭应诉,我方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观点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中,上诉人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款项,按照民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证实我方所得款项系不当得利,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李伏平律师,执业于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509201510410899,法学专业毕业,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920********99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拆迁安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