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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老字号商标在先使用权省高院再审全胜案|侯海新律师代理经营者,最高法再审仍驳回商标注册人全部诉求

发布者:侯海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6日 1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商标侵权再审、商标在先使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餐饮字号冲突、最高法指令再审、鹤壁餐饮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律师侯海新

一、案件背景

甲某乙某早年合伙在鹤壁山城区汤河桥头经营AA面馆,1998 年起固定使用 “汤河桥AA面馆” 字号2005 年双方签订书面拆伙协议,约定该字号经营权归属甲某甲某支付 13 万元补偿,同时约定三年区域开店限制,期满双方均可跨区域开店。 后期乙某单方抢先注册 “汤河桥AA面馆” 文字商标,先后起诉甲某名下两家门店,主张商标侵权,要求关停门店、拆除全部品牌标识、赔偿 15 万元损失。 一审鹤壁中院、二审河南省高院均认定甲某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乙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裁定指令河南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 甲某委托侯海新律师全程代理再审应诉,历经一审、二审、最高法再审指令、省高院再审四级程序,完整维护老牌餐饮门店合法经营权益。

二、侯海新律师再审核心代理办案思路

1. 深挖合伙原始书证,夯实共同在先使用 + 字号归属核心事实

律师完整调取 1992 年合伙经营资料、多年持续经营门头留存证据、2005 年书面拆伙协议、见证人补充说明,锁定三大关键事实:

“汤河桥AA面馆” 字号自上世纪 90 年代合伙时期即持续使用,远早于乙某2007 年商标申请日,属于双方共同在先使用并形成本地市场知名度;

书面协议明确字号、老店经营权益归甲某所有,13 万元补偿款已实际履行,约定三年区域限制到期后甲某有权在鹤壁新区开设分店;

案外人甲某1甲某之子)此前涉诉案件主体、经营时段、权利基础与本案甲某本人完全不同,不存在 “同案不同判” 情形,对方提交的既往裁判文书不能作为本案侵权依据。

2. 精准解读《商标法》在先使用权规则,厘清 “原有范围” 司法边界

再审核心法律抗辩逻辑:

商标在先使用保护立法本意是平衡长期经营者与后期商标注册人利益,不能机械将 “原有范围” 局限于最早单店;同一经营主体、同类餐饮服务增设分店属于正常经营拓展,未突破法定使用边界;

甲某门店统一加注某记区分标识,门头字体、排版与原告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市场混淆,不存在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

乙某系合伙拆伙后单独抢注长期共用的老字号,违背双方分家约定与诚实信用原则,其独占商标诉求缺乏权利基础。

3. 逐条反驳再审申请人四大核心申诉理由,层层阻断侵权主张

针对乙某再审主张 “在先使用认定错误、同案不同判、刻意混淆消费者、扩大解释原有范围”,律师当庭分层质证答辩:

多份书证、证人证言足以证实甲某在先经营多年,本地知名度依托早年合伙经营形成,并非原告单方推广打造;

此前甲某1涉诉案件经营者、权利来源、经营时间均与本案不一致,裁判规则不具备参照性,不存在裁判冲突;

门店门头清晰标注 某记”,全店宣传物料均搭配区分文字,不存在弱化区分标识、刻意混淆的行为;

结合餐饮行业经营属性、双方分家书面约定,甲某新区开店完全在协议授权与在先使用合理范围内。

4. 再审补充提交补强证据,巩固在先使用合法基础

再审阶段提交分家见证人《协议解释说明书》,佐证 2005 年协议真实含义:13 万元对价包含字号永久使用权,三年区域限制到期后不受开店地域约束,进一步印证甲某开设淇滨区分店具备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

三、河南省高院再审终审判决结果

省高院再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全盘采纳侯海新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甲某乙某商标申请前已共同在先持续使用涉案字号,具备市场影响力,依法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

甲某两家门店仅经营同类AA面餐饮,增设分店属于正常经营拓展,未超出原有使用范围,门头加注 某记” 可与原告商标清晰区分,不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此前甲某1相关案件主体、权利基础与本案完全不同,不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甲某经营无攀附商誉的不正当意图,后续已自主注册 “汤鹤情AA面馆” 新商标,彻底规避混淆风险;

再审终审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驳回乙某全部再审诉求,原告要求停止使用、赔偿 15 万元损失的全部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历经一审、省高院二审、最高法再审申请、省高院再审四级程序,商户全程胜诉,无需关停门店、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四、侯海新律师本案代理核心优势

机械 + 法律双本科复合背景,十余年跨年份复杂书证梳理能力突出侯海新律师为全日制机械工程、法律双专业本科,持有机械工程师职称,面对跨度十余年合伙协议、工商档案、门头留存资料、多份关联裁判文书海量证据,可清晰梳理时间线、区分不同案件主体差异,在老字号权属、历史在先使用类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呈现具备独特优势。

精通商标在先使用权高院、最高法裁判尺度,多层级诉讼经验充足 全程走完基层一审、省高院二审、最高法再审申诉、省高院再审全流程,熟练掌握知识产权再审审理标准,精准把握餐饮行业 “原有使用范围” 认定规则,能够引用立法本意、同类判例支撑抗辩观点。

分层搭建抗辩体系,同时从合同权属、在先使用、区分标识、主体差异四维阻断侵权认定 不单一依靠单一抗辩点,结合分家书面合同、长期经营事实、门店区分设计、关联案件主体区别多重维度构建完整抗辩逻辑,即便进入最高法指令再审程序仍稳定守住商户胜诉结果。

兼顾实体餐饮商户生存权益,平衡老字号历史权益与商标注册权利 办案拒绝机械套用 “商标注册即独占” 逻辑,重点挖掘民间合伙创业、老字号共同培育历史背景,保护本地经营数十年个体餐饮商户,对抗后期单方抢注商标牟利行为,安阳、鹤壁大量个体户知识产权纠纷胜诉。

恪守执业理念,复杂再审案件全程细致跟进 秉持以法为基,专业敬业,担当大任,不负重托办案准则,四级诉讼程序持续完善代理观点、补充补强证据,与再审合议庭高效沟通事实与法律适用,最大限度保住商户正常经营、避免高额赔偿与门店关停损失。

五、案件法律启示

多人合伙长期共同使用的餐饮老字号,后期一方单独注册商标,另一合作方仍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权,不受注册商标独占权限制;

合伙拆伙书面协议明确字号归属、地域经营限制的,到期后在先使用人有权跨区域开设同品类分店,不属于超出 “原有使用范围”;

在先使用门店主动添加区别文字(本案 某记”),可有效阻断消费者混淆,大幅降低商标侵权认定风险;

不同经营者、不同经营时段的关联商标诉讼,裁判结论不能直接类推适用,不存在 “同案不同判” 情形;

即便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若在先使用事实、合同依据充分,高院再审仍可维持原判,驳回商标注册人全部索赔、停店诉求。

六、侯海新律师简介

侯海新律师,河南管乐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全日制机械工程及法律双专业本科毕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兼具律师执业资格、机械工程师职称,复合型知识储备,办案思路清晰稳重、细致严谨。 执业十余年来业务覆盖知识产权商标字号纠纷、企业劳动争议、保险理赔、医疗损害、婚外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国企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建工合同纠纷,累计办理一千余起民商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专项擅长餐饮老字号权属、商标侵权一二审、最高法指令再审应诉、在先使用权抗辩、个体工商户品牌维权,四级知识产权诉讼办案经验稀缺。 执业理念:以法为基,专业敬业,担当大任,不负重托,最大限度依法维护中小企业、个体餐饮商户、自然人合法权益,安阳、鹤壁区域商事、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口碑稳定。

服务范围:郑州、安阳、鹤壁及河南全境商标知识产权再审 / 一二审应诉、劳动仲裁诉讼、保险理赔、医疗损害、婚姻财产追回、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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