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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品牌商标在先使用权高院二审胜诉案|侯海新律师代理餐饮经营者,省高院驳回商标注册人全部侵权诉求

发布者:侯海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6日 4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在先使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餐饮门头近似侵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律师、河南本地餐饮商标维权

一、案件背景

本案双方甲某乙某早年合伙在鹤壁经营AA面馆,1998 年起门店固定使用 “汤河桥AA面馆” 字号,合伙解散时书面约定该品牌归属甲某甲某支付乙某13 万元补偿,同时约定双方区域开店限制。 后期乙某单方面抢先注册 “汤河桥AA面馆” 文字商标,随后起诉甲某名下两家门店(淇滨区迎顺AA面馆、山城区某记汤河桥AA面馆),主张商标侵权,诉求立即拆除全部品牌标识、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 15 万元。 一审鹤壁中院认定甲某构成商标在先使用、不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求。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甲某委托侯海新律师全权代理二审应诉,维护门店合法经营权益。

二、侯海新律师二审核心代理办案思路

1. 完整梳理历史合伙书证,夯实在先使用核心事实

律师调取 1992 年合伙经营凭证、1998 年起持续使用门店门头留存资料、2005 年双方书面拆伙协议,完整证明关键事实:

“汤河桥AA面馆” 字号最早由甲某一方自 1998 年持续投入经营使用,远早于乙某2007 年商标申请日期;

双方书面协议明确品牌经营权益归属甲某乙某收取补偿后无权独占该传统字号;

多年持续经营使 “汤河桥AA面馆” 在本地餐饮市场形成稳定知名度,满足商标在先使用权 “有一定影响” 法定要件。

2. 精准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拆解在先使用抗辩法律逻辑

代理核心法律观点: 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有经营范围内继续使用标识。

甲某经营范围始终为AA面餐饮服务,未跨品类扩张,服务项目与原始经营完全一致;

为区分市场,门店统一加注某记前缀,客观形成区分标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商标法 “原有范围” 不能机械限定原始单店,结合餐饮行业经营属性,同一主体增设同品类分店属于正常经营拓展,未超出原有使用边界。

3. 逐条反驳上诉人三大上诉理由,否定恶意侵权主张

针对乙某上诉提出的 “使用时间更早、品牌知名度由其打造、超出原有使用范围、主观恶意混淆” 等观点,律师当庭分层抗辩:

全部历史经营书证、合伙协议足以证实甲某在先使用,对方税务登记、加盟店宣传材料不足以推翻长期持续经营事实;

门店统一标注 某记” 区分要素,美团、门店实拍均可佐证,不存在刻意混淆消费者的主观恶意;

经营者为甲某本人,门店仅拓展同品类餐饮,符合在先使用原有范围司法裁判口径,援引同类知识产权生效判决支撑法庭裁判思路。

4. 证据质证层层设防,否定原告二审新证据证明效力

上诉人二审提交门店照片、地图位置、平台评价等新证据,主张门店距离近、容易造成市场混淆。 侯海新律师逐一质证反驳:照片清晰显示门店带有 某记” 识别字样;开店位置合法合规,在先使用权利不受门店距离限制;平台评价无完整原始载体、真实性存疑,无法证明市场混淆后果,全部新证据均不能成立侵权主张。

三、河南省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省高院完整采信侯海新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甲某乙某商标申请前已在先持续使用涉案字号,且形成市场影响力,依法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

甲某两家门店仅经营同类餐饮,增设分店属于正常经营拓展,未突破原有使用范围,门头加注 某记” 具备区分效果,不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终审判决驳回乙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原告要求停止使用、赔偿 15 万元损失的诉求全部不予支持;

二审案件受理费 3300 元,全部由上诉人乙某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

四、侯海新律师本案代理核心优势

机械 + 法律双本科复合背景,多卷宗复杂书证梳理能力突出侯海新律师为全日制机械工程、法律双专业本科,持有机械工程师职称,面对跨度十余年合伙协议、老照片、工商档案、餐饮经营流水海量书证,可清晰梳理时间线、锁定在先使用关键证据,在知识产权历史权属类案件中证据呈现优势显著。

精通商标在先使用权裁判规则,深耕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尺度 多年处理商标侵权、字号冲突、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熟练运用《商标法》在先使用抗辩条款,清晰把握省高院对餐饮行业 “原有使用范围” 认定标准,善于引用同类生效判例强化辩护观点。

一二审连贯代理,完整守住商家经营权益 从一审应诉至省高院二审全程统一代理,事实与法律观点前后统一,层层夯实在先使用抗辩体系,成功阻止商标注册人强行关停本地老牌餐饮门店、索要高额赔偿。

兼顾实体商家经营利益,平衡品牌历史权属与商标注册权利 办案不机械套用商标注册优先逻辑,重点挖掘合伙历史、民间传统字号形成过程,帮助长期经营实体餐饮商户对抗后期抢注商标行为,大量本地餐饮、个体户知识产权纠纷胜诉。

恪守执业初心,多类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丰富 秉持以法为基,专业敬业,担当大任,不负重托执业理念,细致核对全部历史证据,庭审逻辑清晰、质证严谨,最大限度维护个体户、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本地商事、知识产权当事人口碑稳定。

五、案件法律启示

民间长期使用的餐饮字号,即便后期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在先持续经营且形成市场知名度的经营者,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主张在先使用权,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有使用范围” 不局限最早单店,同一经营主体开设同品类分店属于正常经营拓展,不超出法定使用边界;

在先使用门店主动添加区分文字(本案 某记”),可进一步阻断消费者混淆,大幅降低侵权认定风险;

合伙经营、拆分店铺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品牌、字号归属,避免后期一方单独注册商标引发高额商标诉讼;

商标注册人起诉主张经济赔偿,若对方成立在先合法使用,全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诉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六、侯海新律师简介与咨询方式

侯海新律师,河南管乐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全日制机械工程及法律双专业本科毕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兼具律师执业资格、机械工程师职称,复合型知识储备,办案思路清晰稳重、细致严谨。 执业十余年来业务覆盖知识产权商标纠纷、企业劳动争议、保险理赔、医疗损害、婚外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国企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建工合同纠纷,累计办理一千余起重大复杂民商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专项擅长餐饮字号冲突、商标侵权一二审应诉、在先使用权抗辩、个体户品牌权属维权。 执业理念:以法为基,专业敬业,担当大任,不负重托,最大限度依法维护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合法权益,安阳、鹤壁区域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胜诉案例众多。

服务范围:郑州、安阳、鹤壁及河南全境商标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仲裁诉讼、保险理赔、医疗损害、婚姻财产追回、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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