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田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田某某名下价值287003.5元的财产。申请人李某某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田某某名下价值287003.5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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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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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杨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